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投訴處理(2024年第43號)
來源:福建省政府采購網
發布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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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編號:[350001]KMJ[GK]2024001-1
二、項目名稱:福建民俗博物館數字化保護利用項目(二次)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卓凡遠航(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五區33號樓3層303室
被投訴人:福建民俗博物館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96號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卓凡遠航(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凡遠航公司)因對被投訴人福建民俗博物館委托福建省閩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捷公司)組織的福建民俗博物館數字化保護利用項目(二次)(項目編號:[350001]KMJ[GK]2024001-1,以下簡稱本次采購項目)的采購過程及質疑答復不滿意,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采購人因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改變,終止本次采購活動違反法律規定。投訴事項2:采購人未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違反法律規定。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經查,閩捷公司接受福建民俗博物館的委托,于2024年4月30日發布本次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于2024年5月21日組織開評標,于2024年6月6日發布本次采購項目終止公告,終止公告顯示“終止合同包:合同包1 終止原因:因采購人質疑答復導致中標結果改變,經采購人研究決定,終止本次采購活動”。投訴人卓凡遠航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就本次采購項目的采購過程向福建民俗博物館提出質疑,福建民俗博物館于2024年6月14日向卓凡遠航公司作出質疑答復,認定質疑事項不成立。卓凡遠航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于2024年7月1日收到投訴書,因投訴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相關規定,本機關依法向投訴人發出補正告知書。本機關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投訴人提交的補正后的投訴書,依法于當日正式受理。截至本決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購項目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經采購人研究決定,終止本次采購活動。
關于投訴事項1與投訴事項2
本機關認為,根據采購人的答復意見及其提交的《關于福建民俗博物館數字化保護利用項目(二次)采購項目質疑改變結果的報告》等材料,西安中安公司上傳的《單位授權書》,授權項目名稱“福建民俗博物館數字化保護利用項目”與本次采購項目名稱“福建民俗博物館數字化保護利用項目(二次)”雖不符,但項目編號相符,明顯屬于文字錯誤,該《單位授權書》指向具體、明確且沒有歧義,未指向其他采購項目,不影響實質性內容。資格審查小組簡單以“授權項目名稱與投標項目名稱不符”為由,認定西安中安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單位授權書、資格審核不合格,缺乏依據。資格審查小組對西安中安公司的錯誤資格審查結果,導致該供應商資格審查不合格而未進入評標階段,使該供應商喪失可能成為合格中標候選人的機會且已無法改正,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顯然有違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采購人在中標結果確認期間依法受理質疑,經核查后認為質疑成立且可能影響中標結果,又不屬于“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情形,決定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未發現存在投訴人主張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違反法律規定”和“未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情形。綜上,投訴事項1和2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
投訴事項1和2均缺乏事實依據,均不能成立,駁回投訴。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