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各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設區市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提高政府采購文件質量,從源頭上控制評審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高質量推進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開展,營造良好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政府采購文件評審因素設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客觀評審因素為主。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應當與供應商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原則上以客觀且可量化、細化的評審因素為主,貨物類項目盡可能不設置、服務類項目盡可能減少設置主觀評審因素。
二、主觀評審因素客觀化。確需設置主觀評審因素的,應減少主觀分設置比例,合理劃分評審標準等次,每項評審因素不得少于3個等次,明確每一等次的評審判斷標準,努力實現主觀評審因素的客觀化,不得使用“優、良、中、差”等不具體、不明確的表述。
三、嚴格控制等次分差。項目主觀評審因素分差原則上不得超過3分。即所有主觀評審因素完全滿足與部分滿足等次間的分差總計原則上不得超過3分,例如:共10個主觀評審因素,分別設置完全滿足、部分滿足和不滿足3個等次,則每個評審因素完全滿足與部分滿足等次間的分差不超過0.3分,總計不超過3分;共5個主觀評審因素,分別設置完全滿足、大部分滿足、小部分滿足和不滿足4個等次,則每個評審因素完全滿足與小部分滿足等次間的分差不超過0.6分,總計不超過3分;以此類推。確因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等次分差總計超過3分的,采購人應說明原因、做好內部審批手續,將相關材料同采購項目一同歸檔,作為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內容。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請各級財政部門做好指導工作,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執行之日起發布政府采購公告的項目均應當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編制采購文件。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