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預算單位,各設區市(不含廈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各集中采購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政府集中采購工作,促進集中采購項目依法充分競爭,根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22〕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是否適宜通過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實施采購的不同特點,將我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實施分類管理,具體通知如下:
一、框架協議方式采購
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小額零星且適宜通過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類集中采購項目,各征集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框架協議采購的相關規定,在《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推進政府集中采購品目全省聯動框架協議采購的通知》(閩財購〔2024〕2號)確定的時限前,加快推進集采品目供應商征集工作。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征集結果,按有關規定通過框架協議電子化系統與入圍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在框架協議方式征集完成前,可以通過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超市采購。
二、單一或批量項目采購
除通過框架協議方式采購的項目外,其他集中采購項目均應實施單一或批量項目集中采購。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單一或批量項目集中采購,集采機構應當統籌管理單一項目,歸集預算單位相同或類似采購需求,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三、供應商征集管理
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超市不再常態化征集集采品目供應商,不再上架新商品,已上架商品在相應品目完成框架協議方式征集后下架。非集采品目供應商征集方式按照網上超市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本級集中采購機構或指定單位做好框架協議方式征集供應商、網上超市存量商品下架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8月30日